北京华夏兰亭书画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华夏兰亭书画院(简称“兰亭书画院”) 是一个由全国书画界名家和优秀人才组成的高层次文化艺术群体,是集创作、研究、交流、展览、评级、鉴定、收藏为一体的专业书画院,是联系广大书画家和书画爱好者的桥梁与纽带,是展示书画家艺术才华的平台。
第二条 兰亭书画院以弘扬中国书画艺术、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为宗旨,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广泛团结、组织各地各界书画家、书画艺术工作者和社会有识之士,为繁荣和发展我国书画艺术事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
第三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主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按照本会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各种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兰亭书画院立足北京,面向全国,走向世界,加强与各地各界书画界朋友的联系与交流,为其提供自我展示和宣传平台。
第五条 积极开展创作、研究和书画人才的培训教学工作,努力提高画院书画家与社会书画爱好者的思想道德素质与艺术创作水平。
第六条 主动参加公益慈善活动,为社会和百姓服务。
第七条 积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与合作,并提供相关的咨询与服务工作,共谋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兰亭书画院由会员、理事、特邀书画家和院士等组成。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书画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和品德素质,符合入院条件,赞成本院章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兰亭书画院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院个人会员、院士,部分成绩突出的会员可成为理事。
第九条 本院会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院章程,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籍处理。
第十条 院士(签约书画家)的权利:
1、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2、有入院和退院的自由。
3、享有在本院网站上发表文章、作品的权利。
4、有应邀参加本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5、有权对本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及要求。
6、有推荐优秀书画人才入院的权利。
第十一条 院士(签约书画家)的义务:
1、有遵守本院章程和执行本院决议的义务。
2、有积极参与和支持本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二条 兰亭书画院的最高决策机构是院委会,组成人员包括院长、副院长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
第十三条 院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批准书画院规划及工作计划。
2、决定书画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副院长等重要职位任免。
3、决定聘请书画院顾问、名誉院长及特聘书画家、鉴定专家等人员的评审聘任工作。
4、决策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四条 兰亭书画院的经费来源包括会费,书画展销,社会捐助,在核准的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兰亭书画院章程由院委会通过,解释权和修改权在院委会。
第十六条 兰亭书画院总部(注册地)设在北京市丰台区,并在江西省九江市设立办事处。
北京华夏兰亭书画院 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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